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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69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王科与西安鸿鹄机电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科,西安鸿鹄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6955号原告:王科,男,汉族,1983年12月24日出生。被告:西安鸿鹄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素卿,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科与被告西安鸿鹄机电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科于2013年12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后7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梁梦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