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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上商初字第172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管家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秀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管家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秀珠,朱文财,朱青华,杭州东复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海淇钢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上商初字第1722-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责人:王利亚。被告:浙江管家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青华。被告:王秀珠。被告:朱文财。被告:朱青华。被告:杭州东复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青华。被告:杭州海淇钢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文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浙江管家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秀珠、朱文财、朱青华、杭州东复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海淇钢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管家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秀珠、朱文财、朱青华、杭州东复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海淇钢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撤回对被告浙江管家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秀珠、朱文财、朱青华、杭州东复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海淇钢业有限公司的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157045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应收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及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张晓磊人民陪审员  李佳佳人民陪审员  徐鑫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圆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