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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涟民一初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肖国强与宋正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宋正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涟民一初字第1377号原告肖某某。被告宋正芳。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彭冬芝审 判 员  肖雄豪人民陪审员  毛满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邓文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