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08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舒四华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舒四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0877号罪犯舒四华,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湖县人,有前科。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坝镇监区服刑。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9日作出(2009)霍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舒四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舒四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舒四华在服刑期间曾因违纪行为受到警告处分,后经民警教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0年8月至2013年10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舒四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舒四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潘常青审判员 杨以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葛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