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卫民初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郭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郭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卫民初字第1169号原告郭某。被告许某。委托代理人,袁某某,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许某之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对被告许某的起诉。审 判 长 秦仲君审 判 员 郭忠武人民陪审员 靳保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尹晓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