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秭归民初字第011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秭归民初字第01107号原告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王凤英,秭归县沙镇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某甲,女。被告王某乙,男。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尹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