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徐良存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徐良存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合刑执字第00061号 罪犯徐良存,男,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滨东监区服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7日作出(2008)六金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良存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案经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8)六刑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8日依法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徐良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良存在服刑期间,经教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11月至2013年10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徐良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良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嘉志 审判员 洪 琳 审判员 潘常青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葛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