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法民初字第027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陈君与冉崇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君,冉崇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法民初字第02736号原告陈君,男,生于1992年4月8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冉崇岗,男,生于1989年9月17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陈君与被告冉崇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刘文华独任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君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君的撤诉申请系其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陈君负担。审判员 刘文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来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