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法民初字第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肖毅与祝利,荣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毅,祝利,荣继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0611号原告肖毅。被告祝利。被告荣继萍。本院在受理原告肖毅诉被告祝利、荣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肖毅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毅撤回对被告祝利、荣继萍的起诉。审判员 米家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昫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