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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互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赵得霞与贾庆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得霞,贾庆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互民初字第102号原告赵得霞,女,汉族,生于1976年12月6日,系某单位职工。被告贾庆武,男,汉族,现年38岁,系某单位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得霞与被告贾庆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得霞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得霞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得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得霞负担。审判员  李东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祁兴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