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经开执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陶尚卿、杨津、芜湖市欣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葛毛太、周杏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陶尚卿,杨津,芜湖市欣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葛毛太,周杏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执字第004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尹越,行长。委托代理人:骆臣飞,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凯,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陶尚卿,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执行人:杨津,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执行人:芜湖市欣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陶尚卿。被执行人:葛毛太,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周杏珍,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陶尚卿、杨津、芜湖市欣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葛毛太、周杏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陶尚卿、杨津、芜湖市欣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葛毛太、周杏珍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陶尚卿、杨津、芜湖市欣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葛毛太、周杏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陶尚卿、杨津、芜湖市欣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葛毛太、周杏珍所有的财产在62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昌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晔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