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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商初字第16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宁波华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周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华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周峰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1612号原告:宁波华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辞美。被告:周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华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峰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华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波华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华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白东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