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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催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上海明封纸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明封纸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鼓催字第99号申请人上海明封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翔江公路1831号。法定代表人吕骏,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上海明封纸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法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号码3030005121530092,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人南京丰山化学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光大银行南京分行本部,收款人江苏丰山集团有限公司海洋分公司,被背书人即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晓斌审 判 员  胡世容代理审判员  高 臻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夏颖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