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花民初字第07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金祖德与王秀珍,王善明,葛孝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祖德,王秀珍,王善明,葛孝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花民初字第0702号原告金祖德,男,汉族,1959年9月1日生。被告王秀珍,女,汉族,1933年6月17日生。被告王善明,男,汉族,1951年10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王炳玉,江苏水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孝云,女,汉族,1949年7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王炳玉,江苏水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祖德与被告王秀珍、王善明、葛孝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祖德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祖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金祖德负担。审 判 长 李 勇人民陪审员 冯建明人民陪审员 杨 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蔷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