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邢民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张永杰与张永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杰,张永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张永杰,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被告张永平,男,195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委托代理人赵矗,河北洋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杰与被告张永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8元,由原告张永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小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春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