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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邢民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张永杰与张永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杰,张永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张永杰,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被告张永平,男,195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委托代理人赵矗,河北洋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杰与被告张永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8元,由原告张永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小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春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