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民终字第00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吴庆元与天津坦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坦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庆元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00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坦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周庄镇李贤庄村(东街24号)。法定代表人王广波,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庆元。委托代理人乐宜东,天津众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鑫,天津众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坦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64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坦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坦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坦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学荣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