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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商初字第05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1-01

案件名称

远闻(无锡)律师事务所与刘剑霞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远闻(无锡)律师事务所,刘剑霞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商初字第0502号原告远闻(无锡)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县前西街168号产业集团大厦3楼。负责人叶红耘,远闻(无锡)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炜,远闻(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剑霞。本院在审理原告远闻(无锡)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刘剑霞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远闻(无锡)律师事务所于2013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远闻(无锡)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远闻(无锡)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远闻(无锡)律师事务所已预交),由远闻(无锡)律师事务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 海二〇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顾盈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