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商初字第05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1-01
案件名称
远闻(无锡)律师事务所与刘剑霞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远闻(无锡)律师事务所,刘剑霞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商初字第0502号原告远闻(无锡)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县前西街168号产业集团大厦3楼。负责人叶红耘,远闻(无锡)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炜,远闻(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剑霞。本院在审理原告远闻(无锡)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刘剑霞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远闻(无锡)律师事务所于2013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远闻(无锡)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远闻(无锡)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远闻(无锡)律师事务所已预交),由远闻(无锡)律师事务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 海二〇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顾盈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