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沿滩民二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张文强诉李运康、李运成、李运玲、曾大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强,李运康,李运成,李运玲,曾大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沿滩民二初字第2-1号原告张文强,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代理人谢晓丽,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运康,男,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肖勇,四川宣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运成,男,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肖勇,四川宣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运玲,女,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肖勇,四川宣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大宽,男,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强诉被告李运康、李运成、李运玲、曾大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强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强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9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996元,由被告李运康负担。审判员 徐文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喻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