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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桐法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艳与被执行人桐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桐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桐法执字第10号申请人李艳,女,1975年6月生。被执行人桐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福超,任理事长职务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桐民初字第77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桐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1.8086万元,现本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艳与被执行人桐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 付 冬执行员 :靳向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