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030号原告李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小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