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魏民初字第25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邵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2589号原告邵某某,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人。被告杨某某,女,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某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某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克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皇永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