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达中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杨国俊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达中执字第12号被执行人杨国俊,因犯抢劫罪,于2012���1月9日被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杨国俊因犯抢劫罪被判处罚金一案中,渠县人民法院(2012)达渠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国俊主动向本院缴纳了罚金10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渠县人民法院(2012)达渠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运宇审判员 冯 忠审判员 苏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拥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