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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弋民二初字第0054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沃尔沃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张艳红、张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简易转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张艳红,张磊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弋民二初字第00548-2号原告: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睿珂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项梁,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艳红,男,汉族,1983年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张磊,男,汉族,1981年8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原告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艳红、张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均无法向被告张艳红、张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现本院依法向被告张艳红、张磊公告送达上述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认为,本案原定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根据本案之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张洪涛陪审员  邹亨峰陪审员  朱永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戴 倩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