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民初字第002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杨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横民初字第00202-1号原告高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张海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