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横民初字第002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杨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横民初字第00202-1号原告高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张海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