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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玉区法民初字第214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9-12-18

案件名称

胡四海、甘启燕、李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胡四海;甘启燕;李伟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玉区法民初字第2149-2号 原告李伟军,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 委托代理人刘恩明,广西三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四海,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 被告甘启燕,女,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 委托代理人林其兰,广西金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庞冰(实习),广西金大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陈海红,女,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东胜路60号。公民身份号码:452527197102060026。 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作出(2013)玉区法民初字第2149-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属原告李伟军所有的位于陆川县塘区房屋一幢(房产证号:陆川县房权证陆房证字第××号),担保人陈海红所有,位于陆川县房屋一幢(房产证号:陆川县房权证陆房证字第××号),予以查封;现因原告申请本院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属原告李伟军所有的位于陆川县塘区房屋一幢(房产证号:陆川县房权证陆房证字第××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属担保人陈海红所有,位于陆川县房屋一幢(房产证号:陆川县房权证陆房证字第××号)的查封; 审 判 长 陈 斌 代理审判员 陈 燕 人民陪审员 蒋华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庞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