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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胡政与武汉德威热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政,武汉德威热力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571号原告:胡政。委托代理人:陈志,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德威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78号广通大厦7层。法定代表人:徐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刈,湖北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巍,武汉德威热力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原告胡政与被告武汉德威热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向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查,胡政原为武汉德威热力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武汉德威热力股份有限公司曾出文奖励胡政股份,武汉德威热力股份有限公司现股东为江苏德威节能有限公司、江苏德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徐静龙,本院拟通知江苏德威节能有限公司、江苏德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徐静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胡向阳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人民陪审员  潘海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潘若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