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环法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常亚宁与敬满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亚宁,敬满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环法执字第7号申请人常亚宁。被申请人敬满生。敬满生与常亚宁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环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6日作出(2008)环民初字第506号民事调解书。常亚宁于2008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敬满生支付建筑物损失费4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敬满生无履行能力,本案一直未能得到执行。2013年12月17日常亚宁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其请求自愿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环县人民法院(2008)环民初字第50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清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