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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蓬溪刑初字第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陈某犯非法行医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蓬溪刑初字第07号公诉机关蓬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生于1962年8月5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2011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被蓬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蓬溪县人民检察院以蓬检刑诉(2014)字第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蓬溪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谢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蓬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1983年以来,被告人陈某在蓬溪县正街开设牙科诊所,从事牙病治疗。因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先后于2009年11月、2010年9月、2011年10月被县卫生局给予三次行政处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应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适用法律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自1983年以来,在蓬溪县正街开设个体牙科诊所,从事牙病治疗。因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先后于2009年11月、2010年9月、2011年10月被县卫生局给予三次行政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的受、立、破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以及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被告人的供述,证人陈某某、郭某某、谢某某、何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到案说明,刑事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被县卫生局给予多次行政处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燕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小云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