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周执行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天津扬天钢铁发展有限公司、陈周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扬天钢铁发展有限公司,陈周军,陈圣块,无锡鑫成金属制品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执行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扬天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法定代表人陈兰,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周军,男,1965年8月1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教师,住福建省周宁县,现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陈圣块,男,1976年4月4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无锡鑫成金属制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圣块,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3)周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周军、陈圣块、无锡鑫成金属制品加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周军在中国建设银行周宁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周军在中国建设银行周宁县支行62×××83账户的银行存款221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如飞执行员 赵珠芳执行员 周荣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怀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