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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审二民申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与王怀明一般人格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怀明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审二民申字第839号再审申请(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石德祥,男,汉族,1969年8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新安镇桥南村薛墩组。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怀明。再审申请人石德祥因与被申请人王怀明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苏中民终字第0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石德祥与王怀明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王 蕴审 判 员  杨 忠代理审判员  王玉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红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