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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霞法立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梁智敏与黎凤燕申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智敏,黎凤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霞法立保字第7-1号申请人梁智敏。被申请人黎凤燕。申请人梁智敏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位于××××××房。申请人以牌号为××××××号小汽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黎凤燕位于××××××房[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湛江CQ字第××××××号]。房屋被查封期间,暂由所有权人居住、使用,但不得转让、出卖、出租、抵押、赠与等,待后处理。二、查封申请人梁智敏所有的车牌为××××××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被查封期间,暂由所有权人保管、使用,但不得出卖、出租、抵押、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