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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洛南执字第0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赵虎与景兴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虎,洛南县景兴金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洛南执字第00001-3号申请执行人赵虎。被执行人洛南县景兴金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景兴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其蔼,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润硕,系公司矿山负责人。申请执行人赵虎与被执行人景兴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的(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338号民事判决书:一、限被告洛南县景兴金矿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虎187877.91元;二、……。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虎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次申请执行标的115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景兴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景兴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了案件款115600元,申请执行人赵虎已领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德民审 判 员  刘全幸代理审判员  何建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