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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执字第008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咸阳天路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李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天路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李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817号申请执行人咸阳天路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汽车产业园北上召十字向西300米.法定代表人王立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虎,男,汉族.咸阳天路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3)咸秦民初字第02037号民事判决书,即被执行人李虎返还申请执行人银行贷款本息共计71449.17元,支付申请执行人为其垫付的保险费、公证费、邮费共计21079.2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370元。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在三原县,故该案委托三原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咸秦民执字第00817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霍志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