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沙洋刑执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林联龙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2014)鄂沙洋刑执字第00075号
法院
荆门市沙洋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联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沙洋刑执字第00075号罪犯林联龙,现在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服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2010)沪一中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联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同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因罪犯林联龙在服刑中获监狱四次表扬,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林联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四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林联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联龙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至2024年1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焱审判员 申 平审判员 樊 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鲁习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