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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路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0071号原告:路某,女,汉族,1971年1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徐某,男,汉族,1968年10月23日出生,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路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聂雪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祝 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