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潮中法民二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与曾秋平、曾新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曾秋平,曾新强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潮中法民二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负责人:林泽群,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秋平,男,汉族,1963年5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兴宁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新强,男,汉族,1985年4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兴宁市。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曾秋平、曾新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不服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2013)潮湘法民二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及法院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且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楚  峰审判员 苏  慕  成审判员 李  照  雄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俊强(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