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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2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20-06-23

案件名称

陈朝阳、徐辉等与徐州昊翔置业有限公司、刘大林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朝阳;徐辉;谷守辉;徐州昊翔置业有限公司;刘大林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008号原告陈朝阳,干部。原告徐辉,干部。原告谷守辉,农民。被告徐州昊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中阳里办事处大门西侧。法定代表人王艳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景波,江苏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大林。委托代理人张保朝,江苏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朝阳、徐辉、谷守辉诉被告徐州昊翔置业有限公司、刘大林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朝阳、徐辉、谷守辉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朝阳、徐辉、谷守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朝阳、徐辉、谷守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陈朝阳、徐辉、谷守辉负担。下余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陈朝阳、徐辉、谷守辉。代理审判员  魏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