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泉民初字第16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李加美诉钟勇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加美,钟勇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龙泉民初字第1686号原告:李加美。被告:钟勇军。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加美诉被告钟勇军离婚纠纷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加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勇军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加美诉称,原告李加美与被告钟勇军2007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2008年7月13日生育女儿钟浠瑗。结婚后,被告不务正业,不关心妻子、孩子,长期在外游玩、沉迷赌博,未尽到为人夫、为人父的责任。2011年初被告离开家至今未回,双方已分居两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据此,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李加美与被告钟勇军的婚姻关系;2、女儿钟浠瑗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3、确认政府补偿每人的35㎡小产权房原告的份额归原告所有,女儿钟浠瑗的份额由原告保管至钟浠瑗成年;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钟勇军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加美与被告钟勇军2007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2008年7月13日生育女儿钟浠瑗。钟勇军之胞妹钟晓琴出庭作证称钟勇军确实沉迷赌博,很少尽到家庭责任,2011年初至今既没有见过钟勇军也没有和其取得联系。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街道千弓村村民委员会及该村第二村民小组出具证明称:“兹有十陵镇千弓村社员钟勇军从2011年3月25日离家至今未归,查无音讯,下落不明。”。2013年6月20日原告起诉来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上列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被告结婚证、证人证言、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街道千弓村村民委员会及该村第二村民小组出具的关于钟勇军于2011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的证明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关系是一种以感情为基础的特殊人身关系,夫妻关系的维持需以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相互照顾为必要。被告钟勇军之胞妹钟晓琴的证言与钟勇军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街道千弓村村民委员会及该村第二村民小组出具的证明相印证,证实被告钟勇军于2011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说明被告长期未尽家庭责任。现双方分居已满两年,原告以夫妻关系破裂为由诉请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主张女儿钟浠瑗随其生活并由其抚养,该请求利于钟浠瑗的健康成长,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确认其与钟浠瑗将分得的35㎡安置房,但该房屋未实际取得,也未办理房产证,本院不宜做处理,对原告的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李加美与被告钟勇军离婚;二、女儿钟浠瑗随原告(母亲)李加美生活,由李加美抚养;三、驳回原告李加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60元,由原告负担430元,被告负担430元(该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 芸代理审判员 谷金燕人民陪审员 袁 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 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