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亳民抗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曹博文与琼海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蒙城分公司、琼海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曹博文,琼海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蒙城分公司,琼海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亳民抗字第00015号抗诉机关: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曹博文,男,199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被申诉人(一审被告):琼海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蒙城分公司。负责人:代静,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诉人(一审被告):琼海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屈俊干,该公司董事长。申诉人曹博文因与被申诉人琼海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蒙城分公司、琼海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1)蒙民一初字第1499号民事判决,向人民检察院申诉。2013年12月13日,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亳检民抗字(2013)2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蒙城县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冯 华审判员 顾玉华审判员 怀 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卞广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