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靖民初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赵纪华与周新生、王建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纪华,王建霞,周新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泰靖民初字第1871号原告赵纪华,男,���族。被告王建霞,女,汉族。被告周新生,男,汉族。原告赵纪华与被告王建霞、周新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纪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建霞、周新生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期满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纪华诉称:原告与被告王建霞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2月9日,被告王建霞、周新生向原告借款5万元,称用于王建霞开办塑料粒子加工厂,并向原告赵纪华出具了借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王建霞、周新生未能还款。现被告王建霞、周新生失去联系,下落不明。请求判令被告王建霞、周新生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原告提供借条原件1份,内容如原告所述。被告王建霞、周新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9日,被告王建霞、周新生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借到原��现金5万元。后王建霞、周新生未归还借款。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可以认定被告王建霞、周新生向原告借款5万元,至今未归还的事实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应予保护,原告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建霞、周新生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赵纪华借款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1260元,由两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两被告在履行判决主文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6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行海陵支行;账号:201101040058888)。审 判 长 缪培红人民陪审员 何灿芬人民陪审员 刘桂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亚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