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执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与靖宇县恒丰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靖宇县恒丰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靖执字第517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法定代表人:曲延军,行长。委托代理人:郭振萍,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小企业部经理。被执行人:靖宇县恒丰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花,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与靖宇县恒丰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13)白山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双方发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30日偿还借款本金250万元、案件受理费13400元,并于2013年12月30日交付申请执行人,借款利息291693.76元申请执行人予以减免,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法院白山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朴京灿审判员 祁汝秀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晓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