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法执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李红梅与渭南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梅,渭南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418号申请执行人李红梅,女,居民。被执行人渭南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天源公司)。法定代理人姬云贵,系该公司董事长。上列当事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的(2012)临民出自第004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天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书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李红梅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6322.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天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同年12月5日前自觉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天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4500元,本案执行终结。协议后被执行人天源公司已将案款14500元交至本院,本院意见14500元送达给���请执行人李红红梅,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临民初字第00457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此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李军代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贾春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