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高执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吴强与郝更科支付令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X,郝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执字第00450号申请执行人吴X,男,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鹿苑北街,居民。委托代理人吴XX。被执行人郝XX,男,1945年2月2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县门街,居民。申请执行人吴X与被执行人郝XX支付令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高民二督字第00007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强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万元。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郝XX以自己的退休工资偿还申请人吴X欠款,直至偿还完此款项。如被执行人郝XX不能给付,申请人吴X可按原判决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高执字第00450号支付令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建民执行员  王晓林执行员  张 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 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