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合刑执字第007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张红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红师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0706号罪犯张红师,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六安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栖凤监区服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0日作出(2009)金刑初字第6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红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张红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红师在服刑期间,曾因违规行为受到记过处分,后经教育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0年5月至2012年8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红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其系有期徒刑十年以下的罪犯,一次减刑的幅度不得超过一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红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