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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歙执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歙执字第00048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族,教师,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歙民一初字第72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欠款2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每月提取被执行人王某某工资800元至该案执行完毕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朝亮(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