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祁执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郑彦与刘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彦,刘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祁执字第00017号申请人郑彦,女,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被执行人刘涛,男,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申请人依据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祁民一初字第0047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涛的存款收入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培琦审判员 郑新法审判员 许金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美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