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刑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张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欠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新刑初字第0001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欠,女,24岁,回族,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6月2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新检刑诉(2013)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欠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建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欠于2012年10月通过手机微信与被害人姜某相识,在聊天过程中,谎称自己叫“范莎莎”,母亲是解放军总参的少将,从而骗取被害人姜某的信任。后被告人张欠以让其母亲为被害人姜某安排在总参任现役军官为由,自2012年10月30日至2013年5月8日,先后多次骗得姜某人民币共计87000元。2013年6月9日,被告人张欠给被害人归还1000元,其余赃款被挥霍。为了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移送并当庭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欠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提起公诉,提请依法惩处。庭审中,被告人张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不做辩解。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被告人张欠通过手机微信与被害人姜某相识,在聊天过程中,谎称自己叫“范莎莎”,母亲是解放军总参的少将,从而骗取被害人姜某的信任。后被告人张欠以让其母亲为被害人姜某安排在总参任现役军官为由,自2012年10月30日至2013年5月8日,先后多次骗得姜某人民币共计87000元。2013年6月9日,被告人张欠给被害人归还1000元,其余赃款被挥霍。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害人姜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2012年10月,他通过微信认识张欠,在聊天过程中,她自称名叫“范莎莎”,自己经营一家美甲店和几家服装店,并称自己的母亲是解放军总参谋部的少将,并能帮他办成现役军官,他信以为真。之后“范莎莎”便以母亲生病、办事需要送礼等理由,先后骗取他人民币87000元,但工作的事总搪塞一直没结果,他便发觉上当受骗,于是报警。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他与张欠系同母异父兄妹,张欠曾多次借用他的银行卡让人汇钱,他并不知道这钱是从何处得来的,他们的母亲已于2013年6月11日去世,生前无业,并不是张欠所称的军人身份。3、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张欠于2013年6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4、银行汇款凭证及欠条,证明了被告人张欠虚构事实,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先后诈骗被害人姜某人民币87000元的情况。5、被告人张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12年10月她与被害人姜某通过手机微信认识,在聊天的过程中她自称名叫“范莎莎”是个富二代,自己经营着一家美甲店和几家服装店,母亲是解放军总参谋部的少将,并称有能力能为姜某办理现役军官的工作,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后,分别以母亲生病、办理工作需要花钱“疏通”关系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姜某人民币87000元。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欠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唯被告人张欠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欠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欠未退赔之赃款继续追缴后,依法发还被害人姜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齐欣人民陪审员 成放人民陪审员 温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