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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洪山法执字第0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武汉盛华微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肖海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盛华微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肖海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洪山法执字第00003-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盛华微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关山二路关东科技工业园七号地块。法定代表人:杨春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肖海清,男,197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武劳仲东办裁字(2012)第171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肖海清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苫凤咀8号泰然南湖玫瑰湾二期6栋B座5层A号房地产(建筑面积122.73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湖2011012202号)。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律二〇一三年××月××日书记员  陈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