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张圣国与王玉宁、孙洪云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圣国,王玉宁,孙洪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155-1号原告张圣国。被告王玉宁,男,1985年1月2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41985********,汉族,住临朐辛寨镇王村楼村。被告孙洪云。原告张圣国诉被告王玉宁、孙洪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圣国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玉宁、孙洪云所有的银行存款31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玉宁、孙洪云所有的银行存款31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内容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云波代理审判员 李维堂人民陪审员 王成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海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