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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张圣国与王玉宁、孙洪云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圣国,王玉宁,孙洪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155-1号原告张圣国。被告王玉宁,男,1985年1月2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41985********,汉族,住临朐辛寨镇王村楼村。被告孙洪云。原告张圣国诉被告王玉宁、孙洪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圣国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玉宁、孙洪云所有的银行存款31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玉宁、孙洪云所有的银行存款31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内容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云波代理审判员  李维堂人民陪审员  王成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海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