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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原告周学军诉被告李永乾、被告张茸桃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学军,李永乾,张茸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255号原告周学军,男。被告李永乾,男。被告张茸桃,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学军诉被告李永乾、被告张茸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学军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学军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学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周学军负担。审判员  张虎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 娜